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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注册商标难,闲置商标多的原因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10-29        浏览次数:59        返回列表
商标闲置的原因:
 
一、以商标投资为目的注册的商标。
 
商标法的修改放宽了注册条件,加快了商标审查速度,还降低了申请费用,为囤积和投资提供了方便和条件,导致了大量的商标投资人以投资为目的注册了大量商标等着卖一个好价钱。
 
从已经知道的各个商标转让的平台数据来分析,这个数量不算很大,可能比企业正常消亡造成的商标闲置数量还要少。
 
所以商标投资并不是造成商标闲置的主要原因,商标投资的存在有合理合法性。
 
二、正常的企业消亡。
 
据统计,我国每一年倒闭、歇业的企业平均数值多达100万户,若按照每户企业平均拥有商标0.5件测算,那每年约有50万件商标会面临被继受或转让。
 
若这些商标最后无人继受或转让,这50万件商标会成为闲置的无主商标,假如每年有一半这样的商标无人继受,那这个数量就是每年25万件。
 
三、企业以防御、储备等目的注册的商标。
 
粗略查询一下比如阿里巴巴集团,注册的商标数量超过12000件,腾讯科技约15000件商标,百度约3000件商标,伊利集团约5000件商标,京东约5000件商标,网易公司约3000件商标,湖南中烟约3000件商标,格力集团约4000件商标。
 
还有诸如蒙牛、中国电信等诸多中国500强企业,以及境外知名企业如松下电器、丰田汽车、强生、雀巢、宝洁、联合利华、迪士尼等等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数量都是数千乃至上万件。
 
世界500强中的境外企业以及中国100强企业,这些企业挑出100家,他们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数量平均每家算3000件,这个数量就是30万件,实际所有出于防御和储备为目的的申请商标注册的数量远不止这些,而应该是30万的件数倍。这也是商标闲置的重要原因之一。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商标闲置率已从十几年前的不足5%上升至30%以上,这意味着全国闲置的有效商标已经超过300万件。
 
所以,现在比较关键的问题是,如此多的商标闲置,怎么消化和盘活呢?
 
官方怎么看待对于如此多发闲置商标:
 
上海品牌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上海市商标协会副会长邢冬生建议应当对闲置商标进行全面清理,并进行公告,将无主商标收归国家继受并依法处置。
 
对于处置方式,他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设立独立的第三方商标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二是建立“商标公共池”,将无主商标放在一个统一平台中向社会公开。
 
而对于长期不使用的商标,虽然长期闲置,但仍然存在权利主体,不宜按照“无主”进行处理。他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首先,定期验视,督促使用,对于长期不使用的商标依法予以撤销。
 
其次,建立闲置商标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为闲置的有主商标提供流转服务。
 
对于商标闲置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变更续展处调研员付勇军也谈了自己的看法。
 
他认为,除了以商标出资、对外许可使用、出售等方式,付勇军认为商标质押融资也是一种可行的方式。
 
 
 
 
 
 
与个人转让股权相关的五个涉税问题,你清楚吗?
 
问题1: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要交个税吗?
 
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二、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2:股东个人转让公司股权,怎么确认股权原值?
 
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问题3:个人股权转让的印花税是否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减半征收优惠?
 
答复:
 
个人转让非上市(挂牌)公司股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可以享受减征优惠政策。
 
如个人转让上市公司(挂牌)股权,属于证券交易印花税范畴,不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减征范围。
 
问题4:个人发生股权转让,是哪一方去代扣代缴个税?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五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问题5:非居民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可以免征个税吗?
 
答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未区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因此非居民个人可以适用财税字〔1998〕61号文件。